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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打假条例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严防“打假”变“假打”

作者: 来源: 人气: 发表时间:2015-2-11 12:10:29

我省打假条例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严防“打假”变“假打”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强华强调,要严格依法“打假”,防止“打假”变成“假打”

我省打假条例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严防“打假”变“假打”

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逸葵主持会议。

我省打假条例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严防“打假”变“假打”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介绍条例修改的相关情况

我省打假条例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严防“打假”变“假打”

媒体记者高度关注

      南方网讯 今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今日(10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改的相关情况。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逸葵主持会议。

  服务“三打两建”  条例修改与时俱进

  《条例》制定于1999年,是我国第一部专项打假的地方性法规。记者获悉,《条例》实施十几年来,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打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2年1月6日,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提出要组织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内涵的“三打两建”、建设幸福广东的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开展“三打两建”是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规的有力保障。按照省委“三打两建”的决策部署,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改列入了2012年的立法计划。

  三次审议 集思广益

  《条例》的修改共三次分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三十五次和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在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条例修改的内容太少,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在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明确销售者先行赔偿和建立商品“溯源”制度的问题,也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积极开展调研,在总结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条例》作了全面修订,随后又将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会立法顾问和30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在广东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为保证《条例》有关制度设计的科学性,7月7日,常委会有关部门又会同省法学会、省质监局召开了由十余名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逐一进行了论证。综合各方意见,条例中增加了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监管工作考核的相关机制。

  注重“打防结合”  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记入黑名单

  《条例》修订后相对原来调整较大,条文翻番,亮点颇多,《条例》原有35条,修订后增加到69条。在第三十五次会议中引起委员热议的销售者先行赔偿责任,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求销售者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

  《条例》在修改中更侧重于打防结合,增设了“社会监督”并单独成章,在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上都着墨颇多。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介绍,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上,着重增加了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的内容,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制度,明确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上,以黑名单制度为核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将要被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依法实施准入限制。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监管工作的考核,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履职,建立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谢强华:严格落实责任 防止“打假”变“假打”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要深刻理解全面修改打假《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把握《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要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培育诚信守法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谢强华指出,要加快制度构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对于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调研起草工作,优先立项优先起草优先审议,争取尽快出台,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谢强华要求,要严格依法“打假”。防止“打假”变成“假打”,关键是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打假工作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打出水平、打出效益、打出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通过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谢强华还强调,要结合开展“三打两建”工作,把学习宣传本条例与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尽快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提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宣传,使其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和正确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引导他们自觉守法,加强自律,依法维权,有效监督。

[解读]


  在我省开展的“三打两建”中,《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部分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违法成本较低,打击力度不够,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者的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适应,对违法者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打击作用。本次修订中,有哪些方面是吸收了“三打两建”的经验做法?

  本次修订吸收了“三打两建”及以往开展打假工作中的经验,主要有:

  一是根据我省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的经验和做法,完善了日常监管制度。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三打两建”工作中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发动群众举报、开展监督抽查、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工作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监管,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在总结这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监督抽查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制度,举报制度等。

  二是总结我省专项查处的实际经验和做法,建立了专项查处制度。我省“三打两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制定了专项查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查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工作任务,针对食品、药品、农资产品等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集中有效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一节专门规定了专项查处制度,明确了查处范围和查处重点,规定了组织和协调制度,建立了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等。

  三是总结我省领导包案工作的实际做法和经验,建立重点案件查处制度,加大了对保护伞的打击力度。为推动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整治和重点案件办理,省打假办制定了《关于落实领导包案工作的通知》(粤打假函【2012】56号),在三打两建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要求分工负责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案件的查办,这种制度在查办大案要案,打掉保护伞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并要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人员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总结我省诚信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了信用信息和分类监管制度。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打建并举”原则,不仅在“三打”工作上下功夫,还注重“两建工作”特别是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平台,有的制定了信息化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分级管理制度等,条例总结了这些经验和做法,增设一节规定信用信息和分类监管制度,规定了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以及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等制度。

  条例将赠品质量也列入监管范围,而很多赠品非本品牌或本公司生产,也没有消费凭证,如何追溯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待赠品,首先应当明确其法律性质:第一,赠品不是无偿赠与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的利润是包含在消费者先前购买的商品的利润中的。第二,基于第一点原因,赠品促销实际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第三,既然是买卖合同就要受《合同法》约束,赠品质量不合格就是违约,就是一种违法,不仅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的规定。其次,从问题本身和条例的规定而言,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索票索证,保留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提出有效证据,便于行政机关查处和对问题产品的追溯。第三,只要能从销售环节追溯到产品生产者,虽然赠品非本品牌或本公司生产,从法律而言,不影响对赠品实际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追究。  条例中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这一条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也就是首负责任。这是否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预计会遇到哪些问题和困难?

  1.《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应该说,条例的亮点很多,这一条规定的首付责任是其中之一。

  2. 市场经济中销售决定生产,如果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空间得到抑制,那么假冒伪劣产品就缺乏生产的空间。从这个角度而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负更大的责任。条例中规定的经营者首付责任,对经营者而言意味着只要是你卖出的东西,出了问题,就跑不掉,免除责任需要向上家追溯,这就会倒逼建立溯源制度。至于经营者赔付能力方面,今后是否也可以参照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销售产品责任险,通过保险不仅增强经营者赔付能力,同时也有效引进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在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督查处上,对于大型网购平台而言,商品有真有假,如果某商家在网购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购平台提供商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应的罚则。由此可看出,在售假这个问题上,我省新修订的打假条例是明确了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的,当然网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是以明知为前提,强调的是主观故意。所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如何界定某宗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或销售者?  《暂行办法》在网络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以下规则体系:一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